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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2018-07-2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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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1)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检察长批办的。

(2)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3)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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